我國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開放微生物新品種得予發明專利,且於當時專利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申請有關微生物之發明專利,申請人應於申請前將該微生物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經濟部依該規定於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告指定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為申請有關微生物發明專利之國內寄存機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配合九十二年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係將「微生物」一詞修改為「生物材料」,因此現行「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配合實施。食品所向來以提供安全、保密、效率、標準化的專利生物材料寄存管理機制為目標,並重視使用者的意見。專利生物材料寄存業務於2000年獲ISO9001驗證,持續經營也取得2008年版ISO9001驗證。執行專利生物材料寄存工作,是為使我國有關生物材料之發明申請及審查能符合專利法之規定,也因此多項服務的建立,包括相關資訊的建置與整合,以能加速國內生技及產業的研究發展,提升國內生物技術產品在國際間之競爭力。歡迎各界對食品所之專利生物材料寄存作業提供建言,作為食品所持續改進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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