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生物材料寄存說明手冊(分讓程序)(Chinese Only)

專利生物材料分讓應具備之文件與費用,依申請分讓對象有所不同,整理如下表。
*: 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及噬菌體,每件新臺幣2,400元。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及其他生物材料,每件新臺幣4,800元。生物材料之培養條件特殊者,由寄存機構依其性質、培養材料及設備所需費用收取之。但以新臺幣12萬元為上限。申請寄存機構提供有關培養或保存生物材料之條件者,應繳納新臺幣360元。


1.一般人

任何人在生物材料相關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公告後,可向食品所提出取得該寄存生物材料之分讓申請。申請時應檢附填妥之「生物材料提供分讓申請書」(附表四)(內含「僅為研究或實驗目的使用之切結」及「不將該生物材料提供予他人之切結」)、該審定公告影本1份、費用。受分讓人取得生物材料,僅限於研究實驗使用,且不得提供他人利用。(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款)

2.寄存者

寄存者,得向食品所申請分讓生物材料樣品(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在寄存期間內,食品所提供寄存者,免費取得10管由食品所複製之寄存生物材料樣品之服務。寄存者本人向食品所提出分讓申請時,應提供與寄存申請書一致之簽章。

3.經寄存者同意者

經寄存者同意分讓者,得向食品所申請分讓生物材料樣品(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申請時,應檢附填妥之「生物材料提供分讓申請書」(附表四)及寄存者同意提供分讓之證明文件,並繳納費用。

4.專利專責機關

食品所為應專利專責機關之要求,應提供分讓寄存之生物材料。(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

5.依專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受專利申請人通知者

對於已公開但尚未審定公告之專利申請案,由於審定公告前專利申請人未取得權利,任何人實施其專利申請案之內容,尚無侵權可言。鑑於利益平衡之考量,專利法第41條給予申請人補償金請求權。依據該條文第1項,「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參考: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4。)
若有依專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受發明專利申請人之書面通知者,得向食品所申請分讓生物材料樣品(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款)。申請時,應檢附填妥之「生物材料提供分讓申請書」(附表四)(內含「僅為研究或實驗目的使用之切結」及「不將該生物材料提供予他人之切結」)、發明專利申請人書面通知影本1份、費用。受分讓人取得生物材料,僅限於研究實驗使用,且不得提供他人利用。

6.相關專利案經初審審定核駁後,申請再審查者

專利申請案經初審審定,被核駁不予專利,專利申請人不服該審定而依專利法第48條申請再審查者,對於核駁審定書中提及之相關寄存生物材料,得向食品所申請分讓(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3款),作為申請再審查理由之用。 申請時,應檢附填妥之「生物材料提供分讓申請書」(附表四)(內含「僅為研究或實驗目的使用之切結」及「不將該生物材料提供予他人之切結」)、專利初審核駁審定書影本1份(若由核駁審定書中未提相關生物材料,則應一併檢附提及相關生物材料之審查意見通知書影本1份)、費用。受分讓人取得生物材料,僅限於研究實驗使用,且不得提供他人利用。

7.分讓通知

寄存機構將生物材料分讓予寄存者以外之人後,應將分讓情事以書面通知寄存者(辦法第13條第2項)。因此,寄存者得以了解所寄存生物材料之分讓情形。